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26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23-4号B-32幢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内蒙古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217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内蒙古银行的账户(账号:1015********),冻结金额为2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8.50元,暂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仲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