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尧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977936401,住河北省安平县北苏村一区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陕西华润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77928708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58号双鱼花园A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尧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润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润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足额的存款,本院随即冻结。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尧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润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判后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龙
审判员 严 海 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项见才让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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