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在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民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在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在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彦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尹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