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民初3857-1号
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寒松,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生,该银行职工。
被告: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会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简良村三简路西头丁字口处写字楼二楼二层北段。
法定代表人:杨秀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会灵,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杨秀卫,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河北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会灵、杨秀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33元,减半收取11366.5元,由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长  苏文涛
审判员  郭俊光
审判员  高双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