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2民初67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陕西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街办**社区后场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州区北新街西段。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建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