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至诺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988号
原告:安阳市至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26号楼三楼(太行小区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续舵,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白立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红,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花园路民政生活区,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安阳市至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至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至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至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