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0财保12号
耿云峰,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无极县北苏镇北苏村,身份证号1323241965××××××××。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申请人: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0109808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无极县大陈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1046517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耿云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汽车修配厂)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的土地证号为鹿国用(98)字第02-0623号国有土地一块及地上房产(房产证号为鹿房权证黄壁庄字第××),保全价值17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耿云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汽车修配厂)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的土地证号为鹿国用(98)字第02-0623号国有土地一块及地上房产(房产证号为鹿房权证黄壁庄字第××),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耿云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亚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范炯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