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民初3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白立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白立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第三人:张铁仁,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与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白立君、张铁林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以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的河北汽车修配厂资产中的32.6667%归原告***所有,本案为财产纠纷案件,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诉讼标的为6666667元,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8467元,原告应补缴案件受理费58387元。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改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