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中华北大街50号军创国际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4902617G。
法定代表人:张文泉,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01098082J。
法定代表人:白立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大陈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104651799Q。
法定代表人:白立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立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白立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白立军、白立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白立军、白立君名下钱款11294947.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