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街支行、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郝嘉。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大街与和平路交口紫晶广场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戴育芝。

被执行人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千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大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街支行申请***等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82132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781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9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19年9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2020年2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土地一块,无法处置。

三、2019年10月22日,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传票传唤被执行人2019年10月9日到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0年3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也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