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都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都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韦园园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31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二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燕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华都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嘉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iv>

申请人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都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160.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都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160.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