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283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丰乐大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久,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勇,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东关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作出迁国土资执罚[201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6月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现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迁国土资执罚[201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6877.76平方米杨店子镇蚕姑庙村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009.35平方米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09.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耕地(8240.59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罚款,林地(4952.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建设用地(36358.82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农村道路(7326.2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51183.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更名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1月份在杨店子镇蚕姑庙村西南占地56877.76平方米(85.3166亩)建经十二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对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作出迁国土资执罚[201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6877.76平方米杨店子镇蚕姑庙村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009.35平方米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09.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耕地(8240.59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罚款,林地(4952.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建设用地(36358.82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农村道路(7326.2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51183.5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迁国土资执罚[201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6877.76平方米杨店子镇蚕姑庙村集体土地”系行为罚,应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009.35平方米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由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不宜由法院直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对被执行人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的迁国土资执罚[201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6877.76平方米杨店子镇蚕姑庙村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009.35平方米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
2、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对被执行人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的迁国土资执罚[201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09.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耕地(8240.59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罚款,林地(4952.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建设用地(36358.82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农村道路(7326.2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5118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锦萍
人民陪审员 卜志军
人民陪审员 许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