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623号
原告:滦县双龙辉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孟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9QC907Y。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任经理。
被告: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花园街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843099051。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任经理。
原告滦县双龙辉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滦县双龙辉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县双龙辉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县双龙辉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滦县双龙辉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雅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李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