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113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艳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花园街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843099051。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
第三人:沈永超,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永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