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613号之一
申请人:**创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11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劳伦斯▪马利根。
被申请人:大连易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赛伯乐大厦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晨。
原告**创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大连易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以45万元为限。现原告**创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