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1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磊
执行员*谚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