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0115民初8679号
原告南京财经学校(以下简称财经学校)诉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第三人南京浩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第三人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孙韬,被告凯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王婧,第三人浩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祥,第三人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佳,第三人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凯盛公司承建了财经学校发包的湖熟新校区改建项目综合楼、风雨操场工程,上述工程于2013年9月15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财经学校,后使用中出现了内外墙体多处大面积规律性空鼓开裂,墙面外鼓、墙砖(即外墙饰面砖)以及粉刷层脱落,砖块酥裂变形,墙体渗漏等质量问题。对于质量问题的原因,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砌体块材‘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的原料材料特性、生产养护方式、产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现场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是造成保温砖开裂、酥裂变形、墙面外鼓的主要原因。保温砖开裂、酥裂变形、墙面外鼓会造成饰面砖和粉刷层的脱落并引起墙体渗漏。外墙饰面砖粘贴存在空鼓现象,粘结强度存在偏低情况,该因素对‘外墙饰面砖脱落’存在一定影响”。由此可见,案涉工程使用的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现场使用环境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而结合案涉新校区工程情况及各方陈述可以认定财经学校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施工方使用案涉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的情形,监理单位在此过程中对凯盛公司使用该砖亦未提出异议,故财经学校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凯盛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工程质量关乎到公共安全,凯盛公司在发现变更使用的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异议乃至拒绝施工,但凯盛公司仍购买并使用了案涉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也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财经学校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责任,现财经学校要求凯盛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直接承担全部维修责任,依据不足,经本院释明后,财经学校仍坚持该诉请,故对财经学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凯盛公司中标财经学校发包的财经学校湖熟新校区改建项目综合楼、风雨操场工程。2012年2月18日,原告财经学校与被告凯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财经学校将综合楼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消防工程以及风雨操场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钢结构、消防工程发包给凯盛公司施工,地点在江宁区;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1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天;合同价款5855.86万元。通用条款第27条约定,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第28条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第34条约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他按国家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合同另对工程价款与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凯盛公司的投标文件载明外墙混凝土复合保温砌砖属于承包人供应材料。
合同签订后,凯盛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9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后交付财经学校。交付使用后,案涉建筑出现内外墙体多处大面积规律性空鼓开裂,墙面外鼓、墙砖(即外墙饰面砖)以及粉刷层脱落,砖块酥裂变形,墙体渗漏等质量问题。
2018年5月,财经学校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财经学校申请对案涉建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是否具有普遍性,修复该质量问题的具体维修方案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财经学校支付鉴定费360000元。2019年8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案涉建筑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下:砌体块材即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的原料材料特性、生产养护方式、产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现场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是造成保温砖开裂、酥裂变形、墙面外鼓的主要原因。保温砖开裂、酥裂变形、墙面外鼓会造成饰面砖和粉刷层的脱落并引起墙体渗漏。外墙饰面砖粘贴存在空鼓现象,粘结强度存在偏低情况,该因素对‘外墙饰面砖脱落’存在一定影响。墙体构造措施(拉结筋设置)不满足相关设计要求,如拉结筋设置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予以一同修复。涉案建筑已显现质量问题部位的材料、环境等条件和其他未显现质量问题部位无特殊差别。从现场查勘和检测的结果分析,存在导致保温砖、外墙饰面砖显现质量问题的客观条件,因此其他未显现质量问题部位后期也可能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故该涉案建筑的质量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检测结果、现场勘验和鉴定分析情况,涉案建筑需修复的项目如下:1.原外墙墙体材料采用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处的维修:拆除所有原设计图纸中采用混凝土复合保温砖但实际使用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砌体外墙,按原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复合保温砖重新砌筑。砌筑时应按原设计要求补齐拉结筋,填充墙拉结筋伸入隔墙内长度沿全长贯通,其余要求均按原设计。内装修面层按原设计做法复原。外装修面层做法参照图集苏J01-2005-20/6。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现场维修施工的难度、后期维护保养等情况,建议面层饰面砖更改为涂料饰面。2.原墙体材料不是采用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及混凝土构件部位处的维修:根据原施工图纸及现场查勘,原墙体外装修做法为饰面砖做法。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现场维修施工的难度、后期维护保养等情况,建议面层饰面砖更改为涂料饰面。具体做法为:铲除饰面砖至墙体基层,新做彩色弹性涂料饰面层,做法参图集苏J01-2005-20/6。”
另查明,涉案建筑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内,共2幢,为“综合楼”和“风雨操场”。涉案建筑由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现场外墙保温砖采用“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由南京浩盛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案涉工程原设计外墙采用的系混凝土复合保温砖,施工时未经设计变更实际采用的是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
又查明,2012年,案外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凯盛公司先后分别中标财经学校发包的湖熟新校区改建项目教学楼(含连廊)及食堂工程、学生宿舍楼工程、综合楼及风雨操场工程,三家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时外墙保温砖采用的均为浩盛公司生产的脱硫石膏基混凝土自保温砖,上述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财经学校后均出现了砖块酥裂变形、墙面外鼓等质量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向原告财经学校释明其可能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责任,但财经学校坚持原诉请不予变更。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鉴定意见书》、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南京财经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鉴定费360000元,合计362460元,由原告财经学校负担181230元,由凯盛公司负担18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 婷
人民陪审员 欧阳庆华
人民陪审员 景 远 沪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