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

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405号
原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俱亚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7.5元。
审判员徐峰章
二0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