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
民初2474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经营部,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
经营者:谷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
法定代表人:俱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经营部诉被告陕西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经营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陕西某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灞桥区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曹岚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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