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
个体经营者谷宏彬,男。
委托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俱亚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以下简称天安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童 运 军
审 判 员 张 海 荣
审 判 员 王 珂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