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与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

个体经营者谷宏彬,男。

委托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俱亚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以下简称天安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立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西安市灞桥区天安消防门经营部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童 运 军

审 判 员 张 海 荣

审 判 员 王 珂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