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8403号
原告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青公路南段(海阳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6195773X。
法定代表人戴立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庆化二区15号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22613188X1。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