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321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明磊,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国土资罚字[2017]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国土资罚字[2017]2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青国土资罚字[2017]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二项,即:”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50米2土地;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750平方米构筑物(地基)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青国土资罚字[2017]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廉海燕
审判员  李新颖
审判员  邱 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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