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赵振宇与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执异32号
案外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晶晶,女,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西里16栋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赵振宇,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东河,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赵振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车牌号为×××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2017年4月30日案外人与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车辆抵顶给案外人,抵顶工程款820800元。合同签订后车辆就已交付案外人实际使用至今,案外人于2017年5月17日在秦皇岛龙之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保养,并于2017年5月17日为该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双方2017年6月9日一起去秦皇岛东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至今没有办理更名手续。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车牌号为×××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7日查封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小型汽车,案外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二份、汽车维修结算结果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归案外人所有,要求解除对车牌号为×××的查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查封前已签订协议书并占有该车辆,其已取得车辆所有权,故其提出的异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牌照号为×××号小型汽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邢晓林
人民陪审员  高俊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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