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枫之欣家具有限公司、江西绿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21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之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新城大道东侧(城东工业园)卓照光电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黄月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绿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南昌小商品城****103、302
室。
法定代表人:杜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20)赣052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绿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存款计人民币20352元(其中定金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或扣留、提取其劳动收入203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春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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