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邢台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1民初1325号
原告:***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大幕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牛辛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致使本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诉讼费354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