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68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聂会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杰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杰诺公司返还***劳务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月利率2%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4日,***、杰诺公司将位于淮北市濉溪县××村的隋唐大运河文化博物院项目中的土建劳务分包给***。当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上签名,杰诺公司加盖项目部印章。***将保证金10万元转入***账户。后,***未能进场施工。2015年4月23日,***出具承诺,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保证金和借款共计128000元,若不能及时归还,按每日2000元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不祥,原告未更改补充,未能提供被告正确的住址,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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