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492号之一
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661341.35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园建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包的晏城街道原大魏村废弃村址生态改造工程(古建园及碑廊工程)中的兰园、文庙、碑廊工程,合同价款为10707803.53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2016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增加工程量金额为5823952.93元。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除合同外实际增加工程价款为5612167.17元,另有洽商部分工程款465130.72元。以上工程总价款为22609054.35元,被告实际支付金额为10947713元,尚欠11661341.3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园建分包合同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应依据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最高院民事案件安有规定中的四级案由,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园建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现依法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园建工程分包合同中虽约定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上述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