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49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被申请人: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08号华润万象城B座18层。
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44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134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称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661341元或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玉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