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3217号
原告:重庆晟正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5号金沙海岸A区B幢2-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0300715N。
法定代表人:陈宗余。
被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7968C。
法定代表人:易前军。
原告重庆晟正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晟正山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晟正山建材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亚 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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