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1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被执行人:龙某,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无财产可供履行,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60,050万元(16.005亿元),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但是至今仅实缴60,050万元(6.005亿元),尚有10亿元未出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追加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58266706T)为(2021)藏01执113号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四段**,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60050万,实缴资本60050万,法定代表人:马力,股东: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登记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60,05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但是至今仅实缴60,050万元,尚有10亿元未出资。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2021)藏01执1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请求追加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藏01执113号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藏01执113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履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马 洪 武
审判员 洛桑益西
审判员 桑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赤列白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