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1执异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负责人: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易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藏01执113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1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蒙自分公司、**湖北分公司、**云南分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上海**郑州分公司、**重庆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为(2021)藏01执1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查,**蒙自分公司、**湖北分公司、**云南分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上海**郑州分公司、**重庆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为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另,**为原上海**,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原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完毕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蒙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上海第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上海**郑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为(2021)藏01执1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蒙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上海第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上海**郑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402688H)、**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履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洪   武
审判员     洛桑益西
审判员       桑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尼玛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