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047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7968C。
法定代表人:易前军。
第三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7925Q。
法定代表人:胡红波。
原告**与被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  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38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窦锦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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