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

***与***、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320号
原告:***,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钰,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三猛,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松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胡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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