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民初3087号
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锋,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狮子山庄C2号(文体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巽寮度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20×××20)以及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粤L×××××(车辆型号DFL7203VBL2,发动机号863220V,车辆识别代号LGBF5AE0XHR306892)以及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粤L×××××(车辆型号BYD7150A5M,发动机号218377412,车辆识别代号LGXC16AF8J024202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惠东平海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23)、平安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89)。上述查封、冻结标的额以37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其名下号牌为粤L×××××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20×××20)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惠东平海支行账户(卡号62×××23)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平安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账户(卡号62×××89)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存款账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粤L×××××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粤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冻结、查封价值以370000元为限。如先行冻结的任一项已届370000元,则无需进行下一项的冻结查封。
七、查封申请人***名下号牌为粤L×××××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新娣
人民陪审员 胡瑞红
人民陪审员 王显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柏如
书 记 员 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