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民初30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均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巽寮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聪,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狮子山庄C2号(文体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均城。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锋,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彭均城与被申请人***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粤1323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20×××20)的存款;冻结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的存款;冻结彭均城在工商银行惠东平海支行账户(卡号62×××23)的存款;冻结彭均城在平安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账户(卡号62×××89)的存款;查封彭均城名下号牌为粤L×××××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查封彭均城名下号牌为粤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查封***名下号牌为粤L×××××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彭均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彭均城在工商银行惠东平海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23)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均城在平安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89)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彭均城名下号牌为粤L×××××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彭均城名下号牌为粤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20×××20)的存款的冻结。现贵院已经冻结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37万元,该民事裁定书的第一、三、四、五、六项查封属于超额查封项。综上,为避免损失,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已被足额冻结37万元,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彭均城申请解除其他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20×××20)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均城在工商银行惠东平海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23)的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均城在平安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89)的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均城名下号牌为粤L×××××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五、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均城名下号牌为粤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新娣
人民陪审员  胡瑞红
人民陪审员  王显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周柏如
书 记 员  赖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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