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民初30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巽寮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狮子山庄**(文体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粤1323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的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的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川田电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户(卡号44×××71)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月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