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57号
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申庄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589号。
负责人:薛礼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竹筠,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昕汝,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广核清河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连庄镇东野庄村北三百米。
法定代表人:高龙,总经理。
第三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亦伦,执行董事兼经理。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晰,女,中广核沽源黄盖淖风电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第三人中广核清河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姚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纪昀
书 记 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