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恒德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81执1355号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住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87041668J。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执行人武安市恒德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武安市建设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4817589120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