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2民初119号之三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平,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奇南,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敏,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耀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奇南,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敏,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贤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奇南,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敏,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晃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奇南,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敏,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运模,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女,汉族,成年,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系肖运模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奇南,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安市恒德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建设大街1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58912070M。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霞,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芝,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赣092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案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欧阳耀洪、黄贤文、欧阳晃清、肖运模、武安市恒德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长 辛平杰
审判员 刘厚起
审判员 龙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