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14689号
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
法定代表人:罗俊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京仕广场**楼308单位>
法定代表人:董建。
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3525元(自2020年5月16日计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20年5月1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逐月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8250元(自2020年5月16日计至2020年12月31,以1100元/月为标准)、逾期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逐月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287元、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176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各期应付而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逐月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广州市越华路185号北塔1101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其中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每月4350元,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每月4550元;原告按被告实际用电量计收办公电费,按房屋每10㎡/吨计收水费,按1度/月/㎡计收电梯分摊费;租赁期内,被告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管理费;被告须在合同期每计费月开始的11-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月向甲方缴付租金等费用,逾期未付的,被告应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却从未向原告交付过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发函等方式向被告催收前述费用,但均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上述《物业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其中,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按每月4350元计;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月4550元计)。
二、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350元×1%计;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350元×1%计;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350元×1%计;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550元×1%计;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550元×1%计;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550元×1%计;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4550元×1%计;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2275元×1%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租金总额为限)。
三、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管理费(按每月1100元计)。
四、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其中,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100元×1%计;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550元×1%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管理费总额为限)。
五、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87元。
六、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其中,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73.1元×1%计;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75.8元×1%计;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69.5元×1%计;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68.6元×1%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87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元,由被告北斗天眼(广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志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