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意豪服饰有限公司、广东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3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意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高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俊晖,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意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邓颖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意豪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意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意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州意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莫善友
区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