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102号
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俊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