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81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涉县。
被告:***,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村西。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广安路武装部西侧。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