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966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刚,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靳忠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