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966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刚,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靳忠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