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966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靳忠凯,,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8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案情需要,依照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