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291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原告:***,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

原告:***,女,1985年7年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

原告:李海龙,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

被告:***,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李京良,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玉,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村西。

负责人:靳忠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李京良、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计1318元,由***、***、***、李海龙负担。

审判员  曹君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