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1718号
原告(系李成柱妻子):杨花娥,女,汉族,1959年02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
原告(系李成柱女儿):李素芳,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东豆庄村****
原告(系李成柱二女儿):李素欣,女,汉族,1985年07年14日出生,现,现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div>
原告(系李成柱儿子):***,男,汉族,1989年07月14日出生,现住,现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div>
被告:***(系冀D×××××驾驶人),男,汉族,1955年08月17日出生,现住河,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iv>
被告:***(系冀D×××××所有人),男,汉族,1957年07月24日出生,现住河,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iv>
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村西。
负责人:靳忠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娥、李素芳、李素欣、***诉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花娥、李素芳、李素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花娥、李素芳、李素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