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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朋,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汉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搜查,经现场查看,被执行公司已处于非营业状态。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丙业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沈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荣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