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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信和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4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汉彬,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信和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金水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信和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因无人接收被退回,应视为已送达。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志名
审判员  孙永军
审判员  曹 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