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6261号
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裕华西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88221388R。
法定代表人:李恩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桂山、王文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市建设南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000100001012。
法定代表人:何勇海,院长。
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名下银行存款444万元人民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号:04×××41)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同等价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名下银行存款444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号:04×××4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晨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倩